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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出台食品流通环节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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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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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吉县工商局根据“强基工程”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行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结合系统基层工商执法实际,专门出台了《食品流通环节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适用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情形,2000元以下罚款的食品违法案件。轻微违法行是指违法情节较轻、案值在200元以下,行政相对人为除大中型商场超市、总代理、总经销、连锁经营外的普通小食杂店的食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等情况,依照《暂行规定》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案件不需再经局案审会讨论,可直接执行。

此外,为便于一线干部查办各类食品违法案件,同时整理和制定了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幅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文书、《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及处罚一览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章行为及处罚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张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