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吉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2008]36号)、《2010年度安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安政办发[2010]46号)精神,我县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已经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和申请报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
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人员;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人员;④申请人和配偶于195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以上四种有特别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但不属于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的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其他非低保户家庭”)。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特殊病种”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劳〔2001〕58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
按2010年度推出的廉租住房保障指标,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优先安排,剩余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户家庭中通过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具体保障对象。
评分办法:基础分为100分。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每有1平方米扣1分。同时,对申请家庭中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个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子女为现役义务兵加2分。每户申请家庭中有多项加分内容的只能加1项,选最高加分项。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各类房改政策(含已转让)的不得申请。
二、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
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
⑴低保户家庭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申请人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不受出生年龄限制。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孤儿除外)。
⑵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并于197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配偶
⑴低保户家庭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配偶须于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范围内户籍(含城镇和农业户口);
⑵其他非低保户家庭:配偶须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于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结婚的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农业户口。
3.未婚子女
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已依法取得“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
2.非低保户家庭。⑴“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足9360元(即2009年度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⑵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足7488元(即2009年度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已婚子女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三)住房条件
承租政策性租金直管公房的低保户申请家庭,不受直管公房承租面积限制。其他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 ,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转让的各类住房面积均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特殊病种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是否属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2007年1月1日及以后离异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约定的住房面积为准。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四、保障方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
(一)实物配租对象。①低保户申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为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②非低保户申请家庭:申请人和配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对象,实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的,申请人和配偶不受年龄限制。
当本年度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优先保障。其他非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通过抽签决定,未抽中的按保障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选择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公房按核减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五、保障面积、补贴、核减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户计算保障标准为36平方米(2人及以下);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3人及以上),但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户计算=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①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发放补贴为:递铺镇8元;孝丰镇5元;梅溪镇及其他各建制镇4元。②非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发放补贴为:递铺镇7元;孝丰镇4元;梅溪镇及其他各建制镇3元。
(三)租金核减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公房的实际租金60%予以核减,保障家庭承担40%的公房租金。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分保障面积内和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两种租金标准。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0.9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面积每月2.3元/平方米。
六、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共240户。
七、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0年5月18日至6月8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安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天目路603号县房管处406室)。联系电话:5021850 5038821
(三)报名证件:请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和书面申请。
持有“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的请同时携带。
安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