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主、驾驶人,你们好!
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广大车主的积极配合下,前阶段的登记、上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9月1日开始至9月底,全县登记上牌8万余辆。根据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从10月11日开始,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届时严格按照四项刚性措施对电动车道路行驶实施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为使广大车主、驾驶人知法、懂法、守法,再次重申规范电动车四项严管刚性措施和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希望广大车主、驾驶人自觉依法行驶、文明行驶。
规范电动自行车四项严管刚性措施
1、所有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一律扣车查验。
2、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理。
3、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的,一律给予处分。
4、拒绝接受罚款处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扣车并接受学习教育。
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十元罚款;
2、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
4、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载人的(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处二十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6、驾驶未登记备案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并扣车查验;
7、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理的,可以扣车并接受学习教育;
8、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50元罚款;
9、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10、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20元罚款;
11、电动自行车行驶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1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一、二、三款之规定。
安吉县规范电动车管理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