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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 非公企业成重点对象

2010-9-27878人阅读

2010-09-27

 


  不久前,中央和浙江省领导对浙江杭州萧山区和传化集团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载体推进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根据民营企业不同特点,通过加强职代会建设,切实维护包括民主管理在内的职工权益。而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在浙江省范围内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显然将这一批示,上升到了法制建设的层面,非公有制企业则首当其冲成为了《条例》的“重点对象”。
  据了解,《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大强调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的企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实施主体,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厂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企业民主管理适应范围上作了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这就意味这《条例》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打破了大小单位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多大规模的企业,都毫不例外,都要突出保障职工易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表示。
  目前,浙江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的建制率均已超过80%;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涵盖单位数为143927家,推行面为66.7%,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涵盖单位数为146960家,建制率为68%。
  “从浙江经济特点出发,近几年,全省各级工会坚持以非公有制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金长征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坚持这一思路,目标到2012年,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全覆盖基础上,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建制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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