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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用工合同引发一场劳务纠纷

2010-8-20867人阅读
辞了职才知道自己早换了“东家”……
一份用工合同引发一场劳务纠纷

  □ 周刊记者  吴静

  “这种做法是欺骗,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自称是“外乡人”的邹先生爆料,自己被原工作单位辞退后于近日前去领取未结清工资时被告知,由于他是聘用人员,不能要求享受正式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而且原企业只是他的用工企业,并且非用人企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也与原企业无关。这时他才知道,自己早在2007年8月就已经与一所劳务派遣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让他觉得奇怪的是他印象中没有签过有关劳务派遣的合同,只在2007年签过一张空白合同,“会不会是这里面有猫腻?”

  用工单位利用劳务公司招募派遣员工,本是一项较好的劳务管理制度,但现在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钻空子,瞒着员工将劳动合同一方改为劳务公司,以规避承担职工一些正常的福利保障。按邹先生的说法,他的劳务派遣关系是在签订了“空白合同”之后被“追加”的,那么这张“空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由此生成的劳务关系是否合法?他能否要回自己所希望的合理补偿?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律师,并从他处了解到,在我县,由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已经十分普遍,但像邹先生遭遇的由签订“空白合同”造成劳务派遣事实的却并不多见。如何面对“空白合同”?如何辨别劳务派遣?遭遇“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劳务派遣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都是大家在求职、就职、转职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索要赔偿时:辞职后才发现自己不是正式员工!

  据邹先生介绍,自己于2007年5月被招聘到该企业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口头约定实习三个月,实习合格后正式划归部门工作,当时该企业并未与他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实习期满后,单位曾让他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名,表明“这是在这里工作的凭证”,之后就再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2009年5月,邹先生说自己在毫不知情地情况下被调离岗位,由于没有工作可干,他不定期上班。随后,该企业以长期旷工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邹先生认为是企业非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扣发他多月工资,为此,应该按照自己先前每月近3000元实际工资进行补偿,但遭拒绝。该企业的理由是“根据他本人所签合同,自2007年8月起他已转为劳务工,我们只是他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作为聘用人员,是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相关福利待遇。”

  回忆经过后:“劳务派遣”生成源于“空白合同”?

  听闻这些答复,邹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思前想后终于记起2007年签订的那份“空白合同”,“我怀疑是那份合同有问题?”他说,“我不清楚合同内容的真正含义,还以为是对职业规划的阶段认定。”邹先生说,自己于2007年8月实习期间曾遭遇技术事故,致使手指受伤,由于在此之前企业并无为他交纳任何社会保险,当事故发生后,用于自己拿钱支付医疗费用,公司至今都没有给予任何工伤赔偿;2007年8月时,自己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空白合同”,“我觉得合同内容有问题,它并没有说明我每月收入是由绩效工资加奖金组成,也没有说明和我签合同的是其他企业,更没有说合同期只有一年。”他还介绍,2009年5月后,自己长期不按时上班也是出于“无班可上”的无奈,而企业竟以该理由单方面辞退他,这让他很难接受,让他觉得“被欺骗了”!

  公司说法:并不存在所谓的“空白合同”!

  “我们公司的确存在像他这样性质的职工,他们都是与其他企业签约的,具体怎么管理,我们并不太清楚。”该企业负责人事事务的经理介绍,当时签约对象的确是劳务派遣事务所,但并非是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部门就曾口头告知员工,而且劳务派遣也是在相同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他所说的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我们企业员工性质较为复杂,而后又经历了用工制度调整,因此只能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其实已经更换了用工形式,不过可能很多员工心理上还是认为自己是原企业的员工。”对于邹先生的工伤赔偿,他解释,邹先生受伤时为2007年,当时他还并未与企业签订任何合同,因此没有社保。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他认为,“这是根据职工工作表现做出的决定,是开会商量过的。”

  部门声音:劳务派遣应在当事人知情条件下进行

  “相对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有很多优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丁书记介绍,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制,它能使企业脱身于事务性人事工作,专注于核心战略管理,不但可以节省人工成本,还能规避社保风险。本县是于2005年左右出现劳务派遣现象的,但当时只有一家单位有劳务派遣,并且全县到现在为止该方面发展依然缓慢。综合近年情况来看,使用劳务派遣最多依然还是如电信、银行、医院、电力等行业和部门。

  “‘空白合同’很容易使劳动者受到侵害。”该局仲裁科陶冶以邹先生举例,如果双方皆是知情情况,那么只要当事人签字,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是在当事人签字后续补“劳务派遣”条例,那么此事就另当别论。不过因为涉及到举证等问题,他说“暂时不好回答”。而现在邹先生想要维权就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大大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另外,对于“空白合同”,他解释说,关于“空白合同”并没有明确说法,该科室暂时还未遇到过因“空白合同”而引起劳务纠纷的事件。不过他提醒市民“无论签订任何合同,与谁签订,都必须先了解合同内容,认真查看各项条款,争取做到万无一失,不要让合同存在‘被添加对自己不利的内容’的可能。”

  律师说法:签订任何合同前都应了解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派遣单位是你用人,我管人。这种‘管人不用人,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是对‘劳务派遣’最生动通俗的解释。”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杨羽律师介绍,以邹先生为例,当发生任何劳动争议的时候,他所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事务所有义务督促原企业根据邹先生签订的合同处理,保护他的合法权利。“不过现在的问题是,他无法证明该合同的一些条款的确如他所说是续补的。”

  她介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长期工作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更多福利待遇,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如果这种行为是在隐瞒员工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的,那就是违法的,但现在的情况是,很多员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往往在劳务公司提供的合同中还有他们的签名,因此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此,她提醒众多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用人单位再下笔签名;其次,一定要求留有一份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力的证据,劳动者应该注意留存。总之,派遣公司、企业和员工个人在正式建立劳务关系前需协商并订立合法合理的、对三方都有利益保证的合约条款,并在合约中明确相互的职责和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