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每一次股份转让,都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其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载明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事项。但是对每一次股份转让后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的时间限制,各地普遍认为不应设定,因此公司可以把多次转让合并在一次章程修改备案的过程中。
《意见》实施前,已转让但未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的,允许在完整披露每次股份转让具体时间、数额和交易双方的前提下,将多次股权转让合并在一次章程备案中完成。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章程备案记载股东变更信息,不但可以满足流转平台交易和企业之间自主交易这两种交易模式的需求,还可以满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第三人信息公开的需求。只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里记载了股权结构,则其股份转让必然涉及章程修改,这些都将可以依法纳入章程备案程序。(方薇 罗斐茜)